(2015)青民二初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小伟、苏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203-1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被告邓小伟。被告苏丽霞,被告尹英丽。被告南宁市天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岗路103号7-1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巍。被告广西金谷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7号佳盛广场一层A107室。法定代表人:莫元利。被告广西南宁市罗马跃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桂春路9号六楼。法定代表人:马金萍。被告方剑鸿,1964年12月31日。被告张巍,1972年11月30日。被告莫元利。被告谢冬梅。被告罗学斌,1965年6月24日。被告马金萍,1976年9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小伟、苏丽霞、尹英丽、南宁市天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西金谷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罗马跃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剑鸿、张巍、莫元利、谢冬梅、罗学斌、马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邓小伟、苏丽霞、尹英丽、南宁市天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西金谷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罗马跃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剑鸿、张巍、莫元利、谢冬梅、罗学斌、马金萍名下价值人民币287369.9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邓小伟、苏丽霞、尹英丽、南宁市天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西金谷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罗马跃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剑鸿、张巍、莫元利、谢冬梅、罗学斌、马金萍名下价值人民币287369.9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