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城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田秀花与王文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花,王文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97号原告田秀花,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汤阴县。被告王文平,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花诉被告王文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秀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文平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田秀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