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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一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关于史斌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一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斌,男,汉族。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图强林业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图强林业局公安分局执行,2014年11月19日被图强林业局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红,黑龙江省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图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史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永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史斌及其辩护人吴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中,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图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图强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蔚永慧审 判 员  贾宝祥代理审判员  谷新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