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胶商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青岛瑞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贾德超、青岛辰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贾德超,青岛辰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759号原告青岛瑞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崇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佳琪,男,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赵传强,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贾德超,男,住胶州市。第三人青岛辰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绪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德超、第三人青岛辰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由原告青岛瑞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