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自民与鲁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民,鲁泽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李自民,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被告:鲁泽义,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民诉被告鲁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民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民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自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自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