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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自民与鲁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民,鲁泽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李自民,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被告:鲁泽义,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民诉被告鲁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民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民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自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自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