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焦茂龙与万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茂龙,万金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茂龙,住山西省襄汾县。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金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邢彩玲,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茂龙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牟玉莲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