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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焦茂龙与万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茂龙,万金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茂龙,住山西省襄汾县。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金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邢彩玲,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茂龙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牟玉莲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