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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宇宁与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宁,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66号原告王宇宁。委托代理人李纪兵、龚忍心,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78号万国花园7栋14层1-6室。法定代表人朱冬梅,经理。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16号楼402。法定代表人张向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苍松、柳梦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宁诉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宁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宇宁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德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