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毓民、李安生等海域使用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毓民,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安生,男,汉族,1956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秀钟,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师贤,男,汉族,1925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林森,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辉,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三金,男,汉族,1951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怀灿,男,汉族,1945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秀希,男,汉族,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秀贤,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细亮,男,汉族,1957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怀钻,男,汉族,1949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细璋,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安章,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应金,男,汉族,1944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秀勇,男,汉族,1985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秀亨,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秀飞,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秀良,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安亮,男,汉族,1954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安梅,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惠贵,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徽,男,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安注,男,汉族,1956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玉康,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锋,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安东,男,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秀星,男,汉族,1952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生,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安淞,男,汉族,1947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安贤,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安朱,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细玉庆,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玉庆,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育生,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秀明,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秀月,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彦恒,男,汉族,1991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诉讼代表人:李玉庆,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以上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大振,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翠仙,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毓民等因起诉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105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毓民等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谢志洪代理审判员陈顺利代理审判员高晓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林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