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开执字第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伟与被王建波、李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王建波,李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开执字第406-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波,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美香,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2011)开执字第200号案件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王建波名下的房产,拍卖款项支付后剩余款项106082元应用于本案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建波、李美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开执字第4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