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田玉岗与张运堂、李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岗,张运堂,李玉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597号原告田玉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运堂,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阳谷县。委托代理人杨利,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刚,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利,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岗与被告张运堂、李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田玉岗承担。审 判 长 江居才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人民陪审员 王长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