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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田玉岗与张运堂、李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岗,张运堂,李玉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597号原告田玉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运堂,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阳谷县。委托代理人杨利,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刚,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利,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岗与被告张运堂、李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田玉岗承担。审 判 长  江居才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人民陪审员  王长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