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调确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其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雨调确字第00027号申请人林晃秋,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广济桥**栋2门***室。申请人杜杰军,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十间头巷**号。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林晃秋和杜杰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改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晃秋和杜杰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5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杜杰军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林晃秋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于2016年6月4日之前偿还林晃秋借款本金贰拾玖万元(¥290000元);二、上述借款在2015年6月4日之前的利息林晃秋不再要求杜杰军支付;三、若杜杰军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杜杰军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借款利息给林晃秋(从2016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四、其他无争议;五、本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隆改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启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