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钦、林周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钦,林周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前路33号汇杰公寓3号楼201单元,现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凤路27号三木花园C区2座二层。法定代表人林发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在忠(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王秀钦,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林周丹,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凤城镇江滨东路19号傲江景城B区5幢602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福��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钦、林周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