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延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延清,李永庆,芦占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105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发杰,男,生于1977年10月31日,汉族,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李延清,男,生于1976年5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被告李永庆,男,生于1969年3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芦占杰,男,生于1976年4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与被告李延清、李永庆、芦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农信的委托代理人李发杰,被告李延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永庆、芦占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农信诉称,被告李延清由被告李永庆、芦占杰担保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李延清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李永庆、芦占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被告负担。被告李延清诉称,借款属实,因为被告出事后无法与家人联系,所以至今未还。被告李永庆、芦占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1月22日,被告李延清与原告章丘农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李延清向章丘农信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2日至2013年1月21日,借期内可循环使用,贷款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逾期加收50%逾期利息,执行利率等以凭证记载为准。同日,被告芦占杰、李永庆为该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限额15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主合同期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章丘农信依约于2012年1月20日向被告李延清发放贷款15万元,确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月19日,执行月利率为9.84‰。李延清偿还借款利息至2012年7月19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李永庆、芦占杰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章丘农信催要未果,提出如上诉求。上述事实,由章丘农信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应依法偿还。原告章丘农信与被告李延清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延清未依法偿还本金及利息已违约,章丘农信要求李延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事实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永庆、芦占杰为该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章丘农信要求李永庆、芦占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永庆、芦占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延清追偿。被告李永庆、芦占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抗辩权,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延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李延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84‰计算;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76‰计算)。三、被告李永庆、芦占杰对上述两项款项在最高限额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永庆、芦占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延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王恩俊人民陪审员  李久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