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何建立与连文强、连胜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立,连文强,连胜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163号原告何建立,无业。委托代理人陈连娃,无业。被告连文强,自由职业。被告连胜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立诉被告连文强、连胜群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7元,由原告何建立负担。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