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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何建立与连文强、连胜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立,连文强,连胜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163号原告何建立,无业。委托代理人陈连娃,无业。被告连文强,自由职业。被告连胜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立诉被告连文强、连胜群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7元,由原告何建立负担。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