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5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敬登阳与姚军、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登阳,姚军,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5009号原告敬登阳。委托代理人曹华,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中元,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姚军。被告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0105000134746。法定代表人姚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敬登阳与被告姚军、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敬登阳撤回对被告姚军、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敬登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