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辛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辛某某,住隆化县。被告马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辛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原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