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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夏俊武、夏俊鑫等与施友红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俊武,夏俊鑫,夏浩婷,施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88号原告夏俊武。原告夏俊鑫。原告夏浩婷。被告施友红。本院受理原告夏俊武、夏俊鑫、夏浩婷诉被告施友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后,被告施友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侵权行为地在十堰市张湾区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施友红的身份证地址为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居委会2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施友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