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牛与朱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牛,朱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郭牛,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朱传根,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朱集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牛诉被告朱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郭牛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函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