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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牛与朱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牛,朱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郭牛,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朱传根,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朱集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牛诉被告朱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郭牛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函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