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思贤与赵梅娥、唐世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贤,赵梅娥,唐世初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王思贤,男,193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梅娥,女,193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唐世初,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贤诉被告赵梅娥、唐世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思贤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贤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思贤承担。审 判 长  刘湘南人民陪审员  袁盛国人民陪审员  袁忠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阳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