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思贤与赵梅娥、唐世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贤,赵梅娥,唐世初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王思贤,男,193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梅娥,女,193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唐世初,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贤诉被告赵梅娥、唐世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思贤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贤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思贤承担。审 判 长 刘湘南人民陪审员 袁盛国人民陪审员 袁忠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阳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