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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任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任某,自述无业。被告潘某。本院受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任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费20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侯立平人民陪审员  林玲琍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舒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