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任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任某,自述无业。被告潘某。本院受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任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费20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侯立平人民陪审员 林玲琍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舒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