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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民初字第02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文宝与孙文荣、李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宝,孙文荣,李良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民初字第02108-3号原告吴文宝。被告孙文荣。被告李良燕。原告吴文宝与被告孙文荣、李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荣贵、许卫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已缴纳部分案件受理费计9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限原告在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900元,但原告逾期未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吴文宝负担。审 判 长  魏 震人民陪审员  孙荣贵人民陪审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