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董波与殷福义、宋英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132号原告董波。被告殷福义。被告宋英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殷福义位于荣成市人和镇山西头村华涛水产品加工厂车间、冷库、制冷设备及附属设施(内容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和变卖等处分。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智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春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