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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晓东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东,赵淑霞,王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74号申请人王晓东,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赵淑霞,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立玲,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晓东、赵淑霞、王立玲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晓东、赵淑霞、王立玲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贞元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程郭镇曹郭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程郭镇(集)字第2003178563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7)第1130240223号】,由甲方王晓东继承,归甲方王晓东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