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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申建华诉被告邵东县公安局要求纠正信息登记行政行为错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华,邵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东行初字第20号原告申建华,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邵东县公安局。住所地:邵东县县城解放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甲云,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建华诉被告邵东县公安局要求纠正信息登记行政行为错误一案中,原告申建华以被告邵东县公安局积极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错误信息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建华以被告邵东县公安局积极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错误信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建华承担。审 判 长  刘清辉审 判 员  刘冬其人民陪审员  王寿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文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