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志勇、赵秀梅与赵书胜生命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勇,赵秀梅,赵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勇,男,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执行人:赵秀梅,女,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赵书胜,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华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