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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范宏忠与范林峰、史红松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宏忠,范林峰,史红松,邢印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5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宏忠(又名范红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林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红松,系范林峰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印龙。再审申请人范宏忠因与被申请人范林峰、史红松、邢印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宏忠申请再审称:范林峰、史红松与邢印龙签订买卖范宏忠所有的涉案房屋的协议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原审认定有效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范宏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范宏忠虽委托其弟范林峰购买涉案房屋,但范林峰购得房屋后,并没有将该房屋交付给范宏忠,而是转卖给了邢印龙。因此,范宏忠称范林峰、史红松将范宏忠所有的涉案房屋转卖给邢印龙无事实依据。范林峰在购得涉案房屋后没有将该房屋交付给范宏忠的行为,违反了其与范宏忠之间的委托合同的约定,范宏忠可依据委托合同追究范林峰的违约责任。范林峰、史红松与邢印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与范宏忠与范林峰之间的委托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范宏忠要求确认范林峰、史红松与邢印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范宏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宏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军代理审判员  傅志成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戴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