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志勇等与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61号申请人:张志勇。申请人:涂国军。申请人:孙维京。申请人:张继文。申请人:吴世春。申请人:刘贝贝。申请人:蔡俊友。申请人:席兴庆。申请人:黄乐波。申请人:张志程。申请人:张天津。申请人:张进。申请人:葛忠乐。申请人:李德龙。申请人:郑振闸。申请人:李彬。申请人:吕实现。申请人:李永顺。申请人:王洪路。申请人:杨洪敏。申请人:蔡喜民。申请人:褚童鹏。申请人:许广彬。申请人:张爽。申请人:牛怀春。申请人:赵振禹。被申请人: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亮,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所属26人均为被申请人所属船舶“鲁盈6”轮上的船员,因为被申请人自2014年底至今一直未对申请人发放工资,欠薪数额已达到190万元之多,导致船员生活困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予发放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二○一五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鲁盈6”轮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鲁盈6”轮予以查封。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90万元的现金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曰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