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许某某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三初字第00011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