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鼎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鼎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864号原告:杭州鼎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宝国。委托代理人:桑智毅,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慧钧。委托代理人:沈源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鼎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杭州鼎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翠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