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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477号原���王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