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477号原���王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