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程彬彬诉韩成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64号原告程彬彬,男,1988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韩成志,男,1994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彬彬诉被告韩成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彬彬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