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顺利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周顺利,男。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顺利与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顺利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益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