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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田某某,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菊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