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田某某,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菊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