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宜都市太保湖装卸有限公司与宜都市宝合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市太保湖装卸有限公司,宜都市宝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70-1号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太保湖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太保湖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郭建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都市宝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太保湖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郭为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鄂宜都执字第22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宜都市太保湖装卸有限公司货场的铁矿石(约2000吨)及在该货场的全套铁矿石加工设备和配套厂房,现因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我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宜都市宝和实业有限公司存放于宜都市太保湖装卸有限公司货场的铁矿石(约2000吨)及在该货场的全套铁矿石加工设备和配套厂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