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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鸡西市鸡冠区银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方君、鸡西市宝达选煤有限公司、鸡西市平安义和煤矿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银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方君,鸡西市宝达选煤有限公司,鸡西市平安义和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银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军,男,经理。被执行人成方君,男。被执行人鸡西市宝达选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宝先,男,总经理。被执行人鸡西市平安义和煤矿。投资人夏志国。本院在执行鸡西市鸡冠区银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方君、鸡西市宝达选煤有限公司、鸡西市平安义和煤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000元,利息550688元,案件受理费29292元,申请执行费282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到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刘 成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