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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付孝群诉被告陈玉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女,身份证号为****,汉族,住岳阳市****。委托代理人****,男,身份证号为****住****。被告****,男,身份证号为****,汉族,住岳阳市****。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正荣代理审判员  方 益人民陪审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