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付孝群诉被告陈玉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女,身份证号为****,汉族,住岳阳市****。委托代理人****,男,身份证号为****住****。被告****,男,身份证号为****,汉族,住岳阳市****。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正荣代理审判员 方 益人民陪审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