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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彦风与苏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彦风,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155号申请执行人高彦风。被执行人苏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彦风与被执行人苏涛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7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