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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毕勋放与程美和、淳安县鼎瑞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勋放,程美和,淳安县鼎瑞建材有限公司,方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毕勋放(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4********)。被执行人:程美和(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7********)。被执行人:淳安县鼎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涌金路398号2幢。法定代表人:程美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程利(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4********)。毕勋放与程美和、淳安县鼎瑞建材有限公司、方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毕勋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程美和、淳安县鼎瑞建材有限公司、方程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程美和、淳安县鼎瑞建材有限公司、方程利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毕勋放案款40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为诉讼费3800元,执行费595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2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