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凌波与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波,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80号原告凌波,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毕建军,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花园显丰大道5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刘凡,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洪亮,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郑鹏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凌波诉被告重���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唐金玉、人民陪审员周行庆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波委托代理人毕建军、陈洁,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代理人杨洪亮、郑鹏搏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凌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凌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波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凌波。审 判 长 张玉晶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