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姜坤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56号罪犯姜坤,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罪犯姜坤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津高刑一核字第3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获得单项奖励,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获得全监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认为,罪犯姜坤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姜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荣丽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代理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