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皋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限公司与施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皋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限公司,施玉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皋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杨琼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培存,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皋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限公司职工,住皋兰县。被告施玉平,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黑石川乡白坡村农民,住该村三社58号。本院受理原告皋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限公司与被告施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本案被告施玉平,现予公告送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秉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