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凤珍与李怀伟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凤珍,李怀伟,天津市天元太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陈凤珍,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李怀伟,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巨鹿县。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元太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桂江里11/12底商,系津AW67**津B75**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申请人陈凤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元太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津AW67**津B75**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元太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津AW67**津B75**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就地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