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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瑞友与刘干劲、尹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友,刘干劲,尹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刘瑞友,农民。被告刘干劲,农民。被告尹之红,农民。原告刘瑞友与被告刘干劲、尹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瑞友到庭参加诉讼,刘干劲、尹之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友诉称:刘干劲、尹之红2013年8月3日到我家借了人民币柒万元(70000)。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一直不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刘干劲、尹之红返还我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利息26600元,算至2015年3月份,以后按约定利息计算。被告刘干劲、尹之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瑞友在庭审中提交的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刘瑞友现金(60000元整)陆万元整,月利息2分。2013年8月3日。以上结利息¥10000元不在¥60000以内。借款人:刘干劲、尹之红。2013年8月3日。”原告刘瑞友在庭审中称借条中6万元是以前多次借的,在2013年8月3日进行结算,还欠本金6万元,利息1万元。我要求1万元的利息也应当按2分计算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刘瑞友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1份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瑞友与被告刘干劲、尹之红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干劲、尹之红应当承担向刘瑞友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刘瑞友在庭审中认可借条中6万元系借款本金,1万元系借款本金的利息,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按照6万元计算。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干劲、尹之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干劲、尹之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刘瑞友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至2013年8月3日的利息为1万元,自2013年8月4日起的利息按照借款本金6万元、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刘瑞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1107.5元,由被告刘干劲、尹之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