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晟佳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国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责人丘毅亨,行长。原审被告厦门晟佳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锦发。原审被告连国伟,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蔡小村,女,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上诉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原审被告厦门晟佳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连国伟、蔡小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对一审判决予以认可,表示服判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强华代理审判员 朱宏海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振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