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郝小霞与常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小霞,常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79-2号申请执行人郝小霞,女,汉族,1971年8月21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上河西村*组***号,身份证6103211971********。被执行人常永红(又名常宏),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组,身份,610321196610053150。本院执行的郝小霞与常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