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增光与沈阳泰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武增光,男,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阳泰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雨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增光与被执行人沈阳泰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增光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