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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一×与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上诉人胡一×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一×、被上诉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一女胡二×,2011年12月19日经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其中关于财产判决“二、现在胡一×处的财产,除国××个人衣物外,其他财产归胡一×所有;三、坐落本市红桥区本溪路开源楼16门102号房屋由胡一×继续承租使用,国××的住房自行解决;四、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胡一×一次性给付国××房屋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五、驳回胡一×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上述5万元并未履行,后胡二×向一审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要求国××支付生活费及医药费,该案审理过程中,经胡一×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了国××名下工商银行账户,除国××的工资账户外,另查询到账号为03×××67的账户亦有工资汇入,2011年12月19日账户余额为7567.31元。本案庭审过程中,国××认可上述银行账户未告知胡一×,但表示该账户中的工资收入已用于日常花费。一审庭审中,胡一×增加诉讼请求为23710.39元的十倍即237103.9元,经通知胡一×补交变更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其未补交。胡一×一审诉称,双方于2012年3月16日离婚,现女儿与胡一×共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现已查明国××在婚姻存续期间工资设有两个账号,其中03×××67账号故意隐瞒已长达数年,故请求:1、查清2012年3月16日之前婚姻存续期间被告03×××67账号工资总额并要求加倍赔偿,其中2011年3月-2012年3月工资总额为23710.39元。2、诉讼费用由国××承担。国××一审辩称,本人是河北房管站的职工,胡一×陈述的单位是河北房管站的三产叫铭泽达拆迁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在都没有了,离婚前,三产发放每月误餐费700元,打到工商银行卡中,且该卡取出的钱主要用于给孩子看病,交学费,以及日常开销,不同意胡一×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双方的工资收入系共同财产,国××认可向胡一×隐瞒了其尾号为167的工商银行卡账户,上述银行卡内的工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结合国××隐瞒的事实,分割上述款项时,国××应不能分得;关于胡一×主张分割全部账户的收入,未扣减日常消费支出,不予支持,胡一×增加诉讼请求未补交诉讼费,不予置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胡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7567.31元;二、驳回原告胡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胡一×负担133.8元,被告国××负担62.7元。”上诉人胡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查清国××约自2003年始至离婚前0302080101302214167账号收入工资总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要理由:一审中已经第一时间要求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为只有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才能调取国××0302080101302214167账号工资总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上诉人国××辩称,在离婚时,法院判决上诉人给我5万元,我也没有要,就是考虑到孩子和上诉人生活。上诉人主张的账户里的钱都给孩子花了,用于生活了。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一×请求查清被上诉人国××名下0302080101302214167账号中,自2003年至离婚期间收入的工资总额,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该账户国××的工资收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故一审法院仅就截至双方离婚时账户余额进行处理并无不妥。胡一×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93元,由上诉人胡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邢小鹏审 判 员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