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准许申请人陈志远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远,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保字第45-2号申请人:陈志远,系“德群隆”轮水手。委托代理人:王瑛,系“德群隆”轮轮机长。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法定代表人:王宝珠。申请人陈志远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申请人自2015年4月19日起在被申请人所属的“德群隆”轮上担任水手,每月工资6,0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拖欠申请人工资9,200元。申请人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德群隆”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5,00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志远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现停泊于汕头港的“德群隆”轮;三、责令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15,000元的担保;四、申请人陈志远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本案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陈志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昌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锡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