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执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建与陈财东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陈财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陈财东,户籍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张建与被执行人陈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财东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100.2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财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国土、工商、车管、银行、证券等相关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