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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鹏、丁燕霞、张碾成、刘运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鹏,丁燕霞,张碾成,刘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沁县定昌镇富民巷23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平,理事长。被告张鹏,男,现年30岁,汉族。被告丁燕霞,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与张鹏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碾成,男,汉族,现年51岁。被告刘运平,女,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与张碾成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鹏、丁燕霞、张碾成、刘运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慧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艳艳 关注公众号“”